亮剑非法捕捞,力护资江“母亲河”

  • 发布时间:2020-09-10 0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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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资阳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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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非法捕捞,力护资江“母亲河”

资阳检察 2020-09-09 16:40 发表于湖南

亮剑非法捕捞,力护资江“母亲河”

公益诉讼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20年9月9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资阳区人民检察院首次起诉的资阳区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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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汤某、李某、张某与欧某携带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的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明星村河段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397.9公斤。汤某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电捕鱼是一种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威胁到了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并对流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四被告侵害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案件择期宣判。

庭审中,经过检察官的举证质证、释法说理,涉案人员当庭表示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对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尽最大努力减轻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资阳区检察院将积极履行公共利益保护职责,对非法捕捞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助力建设美丽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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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益阳市资阳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益资政通【2019】4号

全面禁止水域:资江河段、甘溪港河段和南洞庭湖区域所辖水域;全面禁捕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我区所辖资江(资江益阳段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所辖甘溪港河段和南洞庭湖区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文字|谢娜

审核|李继强

编辑|张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