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已开始,各地来返人员增多,疫情防控更要重视,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命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然对抗而严重扰乱防疫工作的话,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案例一】 2021年1月19日22时许,曹某某(男,31岁,沅江市共华镇人)醉熏熏地来到沅江市城区某隔离酒店,跨越警方设置的警戒带,来到酒店大门前,要求办理入住。但该酒店已被定点为疫情防控隔离点,不对外营业。坚守在隔离点的琼湖派出所民、辅警以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多次对该男子进行劝阻,明确向其表示此处是隔离点请立即离开,该男子不听劝阻,还粗暴的用脚踹踢酒店玻璃门,之后强行闯入。该男子被警方及现场工作人员制服。随后,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该男子带离,曹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案例二】 2020年1月30日,桃江县高桥镇政府干部及罗溪村干部在高桥镇罗溪村开展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张贴防疫标语、宣讲防疫知识和政策时,犯罪嫌疑人曹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故拍打工作人员的车尾箱,工作人员下车问询时,曹某先后掐住工作人员徐某、卢某某的脖子并用脚踢打两人,致两人受轻微伤。犯罪嫌疑人曹某因寻衅滋事已于1月3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不配合疫情防控,会面临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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